关于对“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条款的说明

作者: 时间:2019-05-29 点击数:

 

 

 

 

各单位(部门):

《关于对“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条款的说明》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条款的说明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5月29日

附件:

关于对《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有关条款的说明

校签报〔2019〕199号

为了进一步明晰《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连海大办字〔201831号,以下简称学位授予细则)有关条款内涵,便于理解与相关规章制度的衔接关系,优化工作流程,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经研究决定对《学位授予细则》的有关条款做如下说明。

1. 关于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时间:博士研究生在预答辩前、硕士研究生在预审查前,须根据《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管理办法》(连海大办字〔2017138号)的要求,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学校和学科的要求后,方可申请预答辩(预审查)。学校在预答辩后不再提供查重服务,预答辩后论文修改中的学术不端风险,由导师负责把关。

2.关于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的审核时间:博士研究生申请预答辩前,由学院审核文章录用证明,当发表的学术论文满足《学术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管理规定》的要求时,可以进行预答辩。通过预答辩后,博士生把有关材料提交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由研究生院负责外审。

博士研究生在答辩前,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对“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复核,重点审核预答辩前提交给学院的文章录用证明是否已经正式出版(见刊),或者是否有新的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如果已经见刊的学术论文不能满足学校和学科的要求,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 关于硕士研究生论文发表情况的审核时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只需在答辩前由学院审核录用证明,录用证明须经导师审核并签字,以证明论文录用情况的真实性。鼓励正式出版更多的学术论文。如果答辩前不能提供满足学校和学科要求的录用证明,则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4.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时间限制: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视情况慎重确定延期答辩时间。延期答辩申请仅限一次,不可多次申请。须慎重选择。导师和学院需要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并及时组织研究生在延期期限内通过答辩。如在申请延期的期限内不能完成论文答辩,学校将作结业处理。

5.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履行其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研究工作进行系统指导,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攻读各层次、各类型学位的研究生达到《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各学科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的要求,方可授予学位并获得毕业证书。

 

研究生院

201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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