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导师组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签报〔2018〕573号

作者: 时间:2018-12-0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培养及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团队作用,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中试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小组(简称导师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师组”是指研究生指导教师小组,由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或行业专家组成,对博士生实行导师团队培养。

第三条 导师组设置原则。

1. 导师组设置应有利于优化导师资源配置,发挥优势互补作用,提升指导能力,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2. 校内专职导师在招生前原则上应组建导师组,以团队形式进行联合指导,可在团队成员中指定第二导师协助指导。

3.非在编在职或距离退休不足4年的博士生导师,必须组建导师组方可招生。导师组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以第二导师身份协助指导。

4.鼓励跨学科的导师或导师组之间组成跨学科导师组,联合招收博士生,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四条   导师组组成。

1.导师组一般为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横向课题,具备培养博士生开展科学研究的支撑条件,以及充足的研究经费。

2.导师组的人员数量原则上应在3人以上,不做上限规定。设组长一人,组员若干。

3.组长应为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导师组成员由组长提名,基本条件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或行业专家,原则上应为学校在编教师,确需吸纳校外成员的,一个导师组原则上不超过1人。

4.导师组组长根据博士生研究工作的需要,可在导师组成员中确定博士生的第二导师。不担任组长的导师在为博士生确定第二导师时需商组长同意。

第五条 导师组职责:

导师组应集体按照《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连海大校发〔 2018〕435 号),从研究生立德树人教育、招生、培养、管理和毕业等全面履行导师职责。

第六条 导师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要职责如下:

1.组长是导师组招收的博士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导师组水平建设和对组内博士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首要责任;

2.带领导师组成员共同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和培养计划;

3.负责总体把握组内博士生的选题研究方向、课题执行情况和论文质量;

4.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学术研讨,检查和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

5.负责培养组内年轻教师对博士生的指导能力;

6.为组内博士生培养筹备应有的培养条件;

7.配合学院做好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和思政工作。

第七条 第二导师的职责为协助组长或第一导师具体落实《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 在必要时履行第一导师职责。

第八条 导师组其它成员应按照导师组的职责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共同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第九条 导师组管理

1.原则上应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前进行导师组备案,以导师组形式招生和培养。

2.导师组及其成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4年,鼓励连任。导师组组长和第二导师在指导的博士生在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照转导师程序办理。

3.导师组的考核和导师组成员的工作量分配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负责。各学院应建立导师组考核制度和工作量分配细则,根据实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情况,定期对导师组进行考核,并合理进行工作量分配。各学院须按年度将导师组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4.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署名顺序第一与第二导师等同对待。

5.为加强和推动导师组建设,学校将根据导师组工作情况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给予导师组支持和奖励:

(1)导师组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省级(含)以上优秀论文或提名论文,奖金为额定奖金的1.5倍;

(2)导师组成员在评定校级及以上研究生类优秀教学成果奖、先进教师等各类奖励活动中同等条件优先推荐;

(3)导师组成员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时,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备案的导师组在招生的学科(专业)中成员承担的项目总经费计算;

(4)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

6.导师组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或作假行为,以及在教育行政部门质量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组组长承担与导师同等责任。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导师承担部分)可由导师组统筹支付。

第十一条 学校将不再受理博士研究生第二导师申请和备案工作,以往备案第二导师的,将视作导师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已经入学的博士生,可按照原方式进行培养,鼓励按照本文件要求组成新的或并入现有的导师组进行培养。原导师如果现在不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但有条件组建新的导师组,原导师可任组长,但须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作组员。

第十三条 鼓励各学院在硕士生培养中推行导师组制度,具体事宜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如无导师组,硕士研究生第二导师申请和备案工作须在学位论文开题前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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