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对“存在问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1-19 点击数: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对“存在问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是学位审核、研究生导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指标。为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的第一责任人作用、学科的监督管理作用以及院(系)的组织管理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学位〔20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关于下发<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海大研字〔201223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所进行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公开和申诉

第三条 反馈及公开
  根据《抽检办法》的要求,学校将评议结果通知转发相关学院(系)及学科,各学院(系)负责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及时通知导师,并由导师对该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逐条进行书面说明,经学科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学校以适当形式向全校通报本年度的抽查评议结果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

第四条 异议申诉

若导师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通知的2周内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专家评议意见以及导师的申诉理由及时重新审查学位论文及其评阅意见、答辩记录。若认为专家评议意见确实存在异议,由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章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对导师的责任追究

一、当年度抽检评议中,若有1份“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则暂停该导师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1年(以招生简章为准);若有2份“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则暂停该导师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2年;若1年内有3份及3份以上或连续3年内累计有3份及3份以上“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则长期取消该导师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该导师的其他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在学科组织下变更导师,学校不再受理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答辩申请。

二、暂停申请招生资格的导师所指导的毕业2年内的其他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再次盲审。在暂停招生资格期间,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学位论文均按照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方式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盲审。

若上述外审结果及停招期间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外审结果均无“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停招期满后,导师可向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恢复招生资格的申请;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重新申请招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若上述外审结果及停招期间答辩的学位论文的外审结果出现1份博士学位论文“不合格”专家意见或2份硕士学位论文“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者,停招时间延迟1年;若上述外审结果及停招期间答辩的学位论文的外审结果出现2份及2份以上博士学位论文“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或3份及3份以上硕士学位论文“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则长期取消其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该导师的其他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在学科组织下变更导师,学校不再受理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答辩申请。

三、取消该导师当年度参加各种评优的资格。

四、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抽检评议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长期取消其在该学科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该导师的其他在读该学科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在学科组织下变更导师,学校不再受理该导师在该学科所指导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答辩申请。

 五、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抽检评议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在我校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该导师的其他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在学科组织下变更导师,学校不再受理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答辩申请。

第六条 对论文作者的责任追究

凡抽检评议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按《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连海大研字〔2013157号)处理。

第七条 对学科的责任追究

一、学校将对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所属学科进行质量约谈。同时核减该学科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数。

二、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学校将在年底学科考核时予以一定程度的减分。

三、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其他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按50%的比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按20%的比例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盲审。盲审结果将作为学校学科年度考核及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重要评价指标。

四、对连续2年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1年)。整改期间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和按30%比例抽取的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送审平台外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外审结果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将把该学位授权点列为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候选对象。

第八条  对学院(系)的责任追究

一、学校将对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系)进行质量约谈。
   
二、取消“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属学院(系)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九条  对答辩委员会和论文评阅人的责任追究

通过校园办公系统公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校内评阅人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组成员名单。

学校将逐步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对“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与硕士学位论文的处理实行下行关联原则,即申请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被取消,则申请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被自动取消。申请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被取消,申请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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