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查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校签报〔2019〕241号
自《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查暂行办法》(连海大研字〔2015〕520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学院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对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个别学院、学科及导师对部分条款及本办法与其它规章制度衔接的理解或解释出现了歧义,影响了《办法》的执行效力。为了统一认识,规范预审查制度,持续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经研究,对《办法》的有关条款做如下解释,请遵照执行。
1.导师应认真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并对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达不到要求的硕士学位论文,导师不可签字同意其参加《办法》规定的预审查,应及时指导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
2. 通过预审查而且成绩排名末位的硕士学位论文,论文作者必须按照学校要求的期限,及时送学校进行盲审,研究生和导师都不可拒绝。如不能按时向学校提交论文,则学校按照延期答辩处理。如研究生的导师不同意论文送外审,则参照《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对“存在问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连海大研字〔2014〕545号)中有3份“不合格”专家意见的情况处理,长期取消该导师申请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该导师的其他在读研究生在学科组织下转导师。如果有招收研究生的要求,需在停招3年后重新申请,学校按新增导师的审核条件进行招生资格审核。
3. 末位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在预审查前主动申请延期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果外审结果出现“不合格”专家意见,对导师招生资格的影响参照《大连海事大学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审核工作实施办法》(连海大校发〔2018〕339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4. 预审查没有通过或者预审查排名末位但不按时提交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在申请答辩前必须送学校进行盲审。如果盲审意见有“不合格”的,则参照《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对“存在问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连海大研字〔2014〕5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如有1份“不合格”专家意见,暂停该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1年;如有2份不合格意见,暂停该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2年。如有3份“不合格”意见,则长期取消该导师申请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3年后可重新申请招生资格,但学校按新增导师的审核条件进行审核。
5. 学校在当年授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中进行质量复查。复查时如出现“不合格”专家意见,学校将按照第4条的解释进行导师问责,并且对研究生所在学院的学科连续3年大幅度削减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对研究生所在学院进行责任追究,参照《聘期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记入年度考核。
6. 学校将对近3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研究生“学术创新奖”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查,如出现“不合格”专家意见,处理方式同第5条的解释。
7. 对于由学院组织送审的校内和校外专家评阅意见,如同一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出现评阅意见为未通过,或同一年出现2人或以上的评阅意见未通过,学院须对导师进行质量约谈,学校将视情况暂停该导师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研究生院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