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2018-01-05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结合航海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

3.获得报考导师的书面推荐。报考导师职称为教授,考生还需获得其他至少一名所报考学科(专业)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报考导师职称为副教授,考生还需获得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

4.能在《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毕业,并以全日制方式学习的学术学位(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应用型)非定向硕士毕业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

5.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即入学前须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大连海事大学(不包含大连海事大学在册教职工),并以全日制脱产方式攻读博士学位,且期间不得提出与全日制非定向学生身份不相符的要求。

6.硕士生阶段已完成课程学习并开始论文工作,且在科研工作中表现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对学术研究具有较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学术研究的水平和潜质。

7.硕士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课程考试无重修记录;在大连海事大学无欠费记录。

第三条有以下论文发表情况或发明专利者优先考虑:被SCI、EI选录(含持有录用通知),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相关学科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考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考生为第二作者。如考生有排名前3位的发明专利,可与在规定刊物上发表论文同等对待。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初审

第四条 申报程序和初审

1.申报考生提供包括拟接收博士生导师在内的2份(或3份)书面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括对考生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科研潜质的评价。

2.考生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3.接收考生的申请材料,并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

1)审核内容

(1)《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要求提供的审核材料;

(2)外语能力证明;

2)通过标准

(1)如实提供《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要求的审核材料;硕士阶段无挂科记录。

(2)外语能力证明;

英语:a.六级≥425;b.专业英语四级/八级≥60 ;c.雅思≥5.5或托福≥80/550或GRE≥260/1300;d.在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外语各种成绩证明5年内有效(以1月1日起向前推算)。

(3)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的科研规划审核通过。

4.对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由学院组织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第四章综合考核

第五条 根据《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要求,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考核制考生的综合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的实施

1.学院成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工作小组负责综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小组成员由至少5人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应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含考生所报考导师),另设秘书一人。

2.考核方式

考核小组以学术报告和答辩的方式对考生进行考核。每位考生的综合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考生PPT陈述20-30分钟(陈述内容包括自我介绍,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目标,方法,技术关键,成果等),专家现场提问与考生答辩10-15分钟。专家根据考生综合情况,给出综合考核成绩,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综合面试记录表》和《申请-考核研究生综合面试情况汇总表》,经考核小组成员、学科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研究生院。

3.考核标准

(1)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综合能力三个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单项60分以下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2)外语水平

具有较好的英语听说、查阅文献、阅读和撰写论文能力。

(3)专业基础知识

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基础的数学方法和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具备进行学术研究的水平和潜质。

如果不能参加学术报告(PPT陈述),可用下述方式替代:

与我校“普通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生本学科第一门专业课同名或相近课成绩80分以上或撰写与该课相关的1万字以上的科研报告。

(4)专业综合能力

专业综合能力较好,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心理素质良好,且对本学科的学术研究具有较浓厚的兴趣。

如果不能参加学术报告(PPT陈述),可用下述方式替代:

与我校“普通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生本学科第一门专业课同名或相近课成绩80分以上或撰写与该课相关的1万字以上的科研报告。

第五章 考核的监督和复议

第七条 监督与巡视。为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学院提前把考核时间安排报研究生院,接受学校派员到考核现场巡视,并进行现场记录、录像。

第八条 复议制度。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考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二日内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决定是否责成学院组织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航海学院申请-考核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负责解释。

 

航海学院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