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1-05-31 点击数: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暂行规定

连海大研字[2009]390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了提高我校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和创新水平,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评阅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学位论文盲审是指在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相关信息的一种“双盲”评审办法。要求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双盲”原则,不得将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信息泄露给任何人,研究生及导师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阅人情况,妨碍评阅的公正性。

2、盲审学位论文格式:与普通学位论文装订程序及要求相同,可不装订封皮。在论文中,研究生、指导教师姓名等相关信息需删除。

3、盲审对象包括随机抽查的硕士生(按一级学科抽取,抽取比例为10%-20%)、所有申请提前/延期答辩硕士生、双硕士学位申请者及中期考核受警告者。

4、硕士生论文评阅费由学生本人交纳,研究生院开具收据,经导师签字后可从导师经费卡中报销。重新送审的盲审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盲审费包括评阅费及管理费)

5、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研究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院校或专家,最多可以提出2所院校或3名专家。

6、学位论文盲审者答辩前30天,将符合盲审要求的学位论文3本送交研究生院,并缴纳相应的盲审评阅费。

7、若盲审返回的评阅书全部为“同意答辩”,则盲审通过。若返回的评阅书意见中有一份为“修改后答辩”,或 “不同意答辩”,则论文作者进行修改后需附导师审核意见。

8、若盲审返回的评阅书意见中有二份及以上为 “不同意答辩”, 则认为盲审未通过,暂缓其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一年内对论文作出实质性修改,并再次由研究生院送相关领域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达到硕士论文要求后可申请答辩。对修改后的送审论文,若仍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9、盲审的论文将不再参加学科组织的论文评审。

1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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