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明确导师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导师是指符合《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经过学院(系、所)、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 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对研究生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还要引导研究生端正学术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应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在研科研项目,并具有满足要求的科研经费,或者发表若干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导师职责
第五条 导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科的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系提出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制定本专业的入学考试科目,并进行命题、阅卷、复试和审核等工作;参与命题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评卷、复试、审核时要严格公正、规范;导师有权提出本学科、专业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六条 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和按时毕业。研究生培养计划须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经各学科、院(系)审核后,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切实对学生进行指导。具体要求为:
1. 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导师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联系两次,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思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帮助和指导。
2.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导师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联系四次,并定期听取研究生的研究工作进展报告。
3. 确定论文题目:根据学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和导师目前的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选好论文课题。确定论文题目和工作量时应全面考虑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培养年限等方面的特点。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锻炼。学位论文的题目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初确定;博士研究生一般最迟不晚于第二学期末确定。
4.论文开题报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整个学位论文顺利进行的必要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导师应给予充分的重视。指导教师要把握研究生完成开题报告的时间,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对每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认真的审阅。
5.论文中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度和质量的重要措施。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同所在院系密切配合,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对未完成阶段性工作要求的论文,要督促学生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导师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6.论文完成: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推荐参加论文答辩。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拟投寄的学术论文,保证论文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有关要求见《大连海事大学关于研究生任课教师及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总结研究生培养的经验,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科、院(系)要重视和关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将给予表彰,并在评定优秀教学成果,校、省、国家各级奖励方面,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责任心不强,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