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连海大研字〔2009〕520号
关于下发《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
教师遴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及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2005年下发的《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及申请招生的审核办法》基础上,学校制定了《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及申请招生的审核办法》(连海大研字〔2005〕3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第2条 硕士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岗位应按需设立。对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审核,应该适应和满足改进硕士生培养工作和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的需要,适应和满足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和满足改善硕士生导师队伍结构(尤其是年龄结构)和培养扶植新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的需要。
第3条 增列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合理。
第三章 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4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第5条 我校硕士学科点学科领域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以上,能担负指导本学科硕士生的培养任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岁(以当年12月31日为界)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有突出成就的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6条 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能独立提出和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有重要的科研成果。既要考察其全部学术经历,对已达到的学术水平及成就作综合的评价;又要注意审核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的特色、优势及其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以及可用于培养硕士生的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内国内核心期刊 (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公开发表的较高水平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被SCI、EI、CSSCI检索;有突出成就的博士学位的讲师至少要有二篇被SCI、EI、CSSCI检索;)或公开出版著作一本(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
(二)作为负责人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课题,获取一定的科研经费,年均不少于3万元。
(三)每年能从科研经费中支出必要的硕士生科研和培养经费新引进人才可酌情考虑。
第7条有完整一年时间作为研究生第二导师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能独立完整地讲授一门以上硕士生学位课。
第四章 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审批程序
第8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一般应在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进行。
第9条 申请新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大连海事大学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第10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分委员会主席责成专人认真核实申请人有关申报材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及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无记名投票,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3以上(含2/3)成员投票,且达到全体委员l/2以上同意者,可报研究生院。
第11条研究生院及相应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审批。
第12条校长审批通过者校内公示,一个月之内为公示期,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者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13条校长正式聘任为硕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列入招生计划。
第14条研究生院将已审定的招收培养硕士生计划及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16条对新引进人才的硕士生导师,可直接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17条根据实际需要,对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提出的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其遴选办法与我校人员相同。若兼职教授在外单位已经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则由原单位提供书面批文,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学校发文公布。
第18条 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导师,如果到退休时间不足一个硕士生培养周期,则不再列入当年招生计划。
第19条 每年十月我校进行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
第20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成员,如本人或直系亲属参评,该成员要求回避,不参加本次投票。
第21条 本办法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长批准签发日起生效,同时原《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连海大研字〔2005〕322号)废止。